包装:1.1包装意指采用任何性质的原材料通过制造或加工,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货物的包装、保护、装卸、运输、交货、及其表达的所有物品或产品。1.2“包装”仅包括:1.2.1销售包装或一级包装,预期的构成一个销售单件在销售点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或消费者;1.2.2组合包装或二级包装,预期的由确定数量的销售单件组合形成一个单元,无论该单元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或消费者,还是预期在销售点仅供货架补充,组合包装可以从该商品上分离而不影响其特性;1.2.3运输包装或三级包装,预期的为了便于装卸或运输多个销售单件或多个组合包装并且为了防止装卸或运输的物理损伤。运输包装不包括公路、铁路、船舶、航空的运输集装箱。1.3包装系统可以由直接接触产品的第一级包装和第二级包装组合或配送包装组成。第二级和以后的包装也应正常的容易分离并且不受产品污染。1.4包装应在其自身或标签上有适当的标志,他应清晰可见和易于识别。标志应当牢固耐久,包括包装在打开以后。1.5对于食品类产品包装(特别是冷冻包装食品)容器(如一级包装)直接接触食物的盒子、罐、塑料或其它材质的容器;或包装用的纸。标签概述2.1标签通常是以文字(数字)表达商品信息,是任何产品投放市场的“身份证”。2.2商品标签最低限度应包括下属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商品名称——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净含量(数量)声明;用量、用途和用法描述。2.3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而论,其标签有不同的要求。医药、食品、玩具、纺织品等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商品标签(包括说明书)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3.1食品标签:2.3.1.1建议每个预包装产品或预包装单元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销售需要,标识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级别(根据相关质量标准);包装公司名称(通常是公司地点和名称);包装日期;包装内商品净重;零售价格;每千克的价格;品种;产品产地。2.3.1.2每个运输包装应表明的预包装商品的数量,并建议以标识:包装公司名称(通常公司名称和地点);包装日期;2.3.2服装:2.3.2.1销售包装:产品上可长期保留商标和标签,材质、尺寸和型号。包装首次打开,应有明显迹象。2.3.2.2运输(配送)包装:箱表面需印刷必要的商品信息:名称、数量、型号(尺寸)、货号、生产商(销售商)名称,地址等,并不被捆扎带遮挡米乐m6。2.3.3玩具2.3.3.1销售包装:标签内容明显、清晰,尽量减少油墨印刷。2.3.3.2标签:玩具的CE标志,以及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签,以及厂商或其全权代表,进口商的地址,显著清楚切牢固的粘贴在玩具或包装上。小玩具或小零件,可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给予详细说明。此外,玩具应提供销售国文字说明(即英文说明)。2.3.3.3玩具应注意的警告和提示:——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对于不适合一点年龄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提出警示,如“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2.3.3.4功能性玩具应标有“警告:在家长监督下使用”,另外,这些玩具应附有相关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2.3.3.5玩具中含有危险物或制品,应当具有明显的该危险物品或制品毒性警告,以及使用不当引发的严重事故,急救方2.3.3.6儿童轮滑和滑板,应提示“警告:穿戴防护服装和用2.4关于产品的资料在标签上印刷包装。当瓶子的面积足够标签表达时,资料要求不存在临界范围。2.2常用标志(mark)标志(mark)是表达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符号或图形,他们具有特定的含义。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志有两种,即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强制性标志CE标志:CE标志是欧盟最为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的强制性标志。商品使用CE标志即通过了人身和(或)环境安全认证。3.1CE标志适用范围:目前欧盟已颁布12类产品指令,主要有玩具、低压电器、医疗设备、电讯终端(电话类)、自动衡器、电磁兼容、机械等。3.2CE标志粘贴位置: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3.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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