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长沙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吴某某、米乐M6夏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经营长沙某包装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包装箱等。
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长沙某包装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知名调味品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租用黄花镇一民房,按照上线(另案处理)要求,组织公司工人非法制造、销售带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共计2万余个,销售金额近10万元。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在长沙县一厂房内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到案。2023年4月,县检察院就该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米乐M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商标协会和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益心为公”志愿者等作为听证员,均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米乐M6。
与此同时,县检察院还在微信“问卷星”平台设计了“长沙县检察院关于消费者购买味精、鸡精等调味品的公益调查问卷”,通过微信随机征集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人的家庭使用味精、米乐M6鸡精的占比约八成;九成以上受调查人表示在意品牌,通过品牌购买味精、鸡精获得更好品质保障是消费者的重要方式,同时,认为如果购买到冒牌味精、鸡精属于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健康权受到侵害。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长沙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且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伪造包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均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时,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需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将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本案侵权纸箱、模具予以销毁,并承担销毁费用。
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调味品包装作为消费者认准品牌的重要方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该公司为上线制售假冒伪劣知名品牌调味品提供帮助,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还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也得到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蒋某某当即代表其经营的长沙某包装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包装设计,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本案侵权纸箱、模具也在当天下午得到销毁。
检察官介绍,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单位、被告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伪造、擅自制造品牌调味品注册商标标识,虽然未直接生产假冒调味品,但为上线生产销售假冒调味品提供了一定条件,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被告单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希望广大经营者切勿因小利铤而走险,在以后的经营中遵守法律、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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