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被告雨城区某家具经销商罗某被判决向原告黄某支付三倍赔偿款。
罗某是雨城区一家衣柜、橱柜全屋定制店铺的老板,其代理的“B品牌”系某知名定制衣柜品牌。2021年6月,黄某某因装修房屋需要,在罗某的店里订购了一套“B品牌”共计39㎡的家具,双方约定货款共计5.75万元,黄某某已向罗某实际支付4.27万元。
家具安装完成后,黄某某发现所安装的家具并无“B品牌”logo,怀疑受骗,隧询问“B品牌”家具的代理商罗某,要求其确认所安装的家具是否为“B品牌”。罗某承认有11.5㎡的家具不是“B品牌”家具,随后又更正为家具的柜体全部为“B品牌”柜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协商未果,黄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给付三倍赔偿金。
罗某到庭后,提出双方签订有书面米乐M6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安装“B品牌”家具,但书面合同因搬家丢失无法提供。罗某表示“B品牌”家具的价格较高,以黄某某支付的价格不可能买到真正的“B品牌”家具,给黄某某安装的家具全都不是“B品牌”家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到“B品牌”专场内购买家具,若商家出售的不是“B品牌”的家具,应尽到告知义务。本案中,罗某虽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不是“B品牌”,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也无法说明双方约定的是何种品牌。在发生争议后,罗某承认11.5㎡的家具不是“B品牌”,并坚持柜体均是“B品牌”,但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黄某某所购家具非“B品牌”生产,且在庭审中罗某已承认所安装的不是“B品牌”家具。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罗某按照家具实际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黄某某12.81万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在家装行业适用的典型案例。家具品牌经销商因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家具品牌与其代理品牌不一致,将定制家具“偷梁换柱”,构成“欺诈行为”,最终付出了赔偿三倍货款的沉重代价。
近年来,在家装市场的火热状态下,家装行业产品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存在偷工减料、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米乐M6等种种乱象,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有发生。本案的判决体现司法机关对加强家装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打击家装行业消费欺诈、引导家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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